海外资产申报

海外资产申报

2015年度及以后的海外财产的年度税收报告

经与外部利益攸关方磋商后,加拿大税务局对2015年及以后的税收年度对T1135表格实施以下变更:

  1. Part A是一种新的简化报告方式,适用于那些持有特定海外资产,总费用超过10万加元,但全年少于25万加元的纳税人。 该报告方法允许纳税人在一年内对每种类型的财产进行检查,而不是提供每个财产的详细信息。 所选择的国家代码是根据年度内持有的特定海外资产的最高总成本金额计算的。 所有指定的海外资产的收入及亏损也必须报告。
  2. Part B,目前的详细报告方法将继续适用于一年内任何时间持有指定海外资产,总费用为25万加元以上的纳税人。
  3. 汇总报表方式将继续适用于在加拿大注册证券交易商中有账户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当纳税人在加拿大信托公司(根据 248 (1) 款中受限制金融机构定义的第 (b) 款确定的)持有加拿大注册证券交易商(根据所得税法第248(1)条定义)的账户中,持有指定的海外资产时,可以选择报告所有此类财产的总价值,但是要在国家对国家的基础上报告。报告期内,除年末公允价值外,本年度任何月度末公允价值均为最高。 年度总收入,税收年度内所有处置实现的收益(损失)也必须报告。
  4. 该汇总报告将继续在表格T1135表格中列出,“与加拿大注册证券交易商或加拿大信托公司的账户持有的财产”。
  5. 个人纳税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2014年和以后税务年度的表格。 CRA未来将会向公司和合作伙伴提供电子申请表T1135,并将公布该服务何时可用。